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限于税率的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73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限于税率由9%提升到10%,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仍保持现行6%限于税率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许可,2020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明确限于税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责考虑到煤炭资源的品位、铁矿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格》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明确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收进自治区与盟市的区分比例,之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完备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内政放〔2011〕142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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